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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10-21

(一) 獎勵對象,需設籍本鎮結婚之男女雙方。

(二) 宴會地點,限在本縣境內之合法餐廳。

(三) 宴客桌數應達10桌以上。(男女雙方如合併舉辦時,規模以2倍計算)

(四) 宴會應依請柬所定開席時間後面請加註(準時開席)四字(如請柬範本)字樣,請柬(喜帖)上應加註;為響應準時開席運動

敬請準時入席。(如請柬範本)

 (五)申請應備文件

    1. 當事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乙份。

    2. 請柬(喜帖)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