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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3-03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府社行字第0970016574號函訂定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以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金門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社區福利活動作業規定。

三、基金籌措:

(一)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定為每社區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為原則,社區民眾自籌款至少新台幣二十萬元,不足部分由本府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二) 本府為輔導社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費。

四、申請程序:

(一) 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於自籌款籌足後,應將自籌款存入本縣土地銀行定期存款,取得定期存款存單,檢同定期存款存單影本、籌組生產建設基金申請表(附件一範例)、切結書(附件二)各三份及議決通過辦理是項計畫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函報鄉(鎮)公所初審,通過後函轉本府複審。

(二) 申請補助社區額度若超過年度預算時,逾額部份移於次年優先辦理,每年度原則編列補助七個社區,並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

五、基金管理及運用:

(一)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委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管理,並應將本府補助款新台幣三十萬元整質權設定,由本府為質權人,申請社區為存款人(即出質人)。
(二)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其孳息或收益等利益應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並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
(三)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定期存款存單(包括自籌款及補助款),定存期滿一個月內,應檢附續辦定期存款之定期存款存單影本,呈報公所轉函本府核備。
(四) 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社區發展協會年度預算內,經由會員大會同意後方可辦理。
(五) 本基金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時,應層報本府核准使得為之,本府應從嚴審查,並負責監督。
(六)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鄉(鎮)公所備查,鄉(鎮)公所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年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

(七) 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包括社區自籌款)由鄉(鎮)公所代管或鄉(鎮)公所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六、申請補助流程及應備文件(點我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