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二、資格條件:各鄉鎮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補助內容:
(一) 補助項目:購置實施環境維護所需之清潔器具、資源回收器具、茶水費等之必要支出。
(二) 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上限。
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五、申請方式:社區擬訂居民參與環境維護之具體行動計畫,由各公所統一收件,彙整後送環保局申請。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七、身分關係揭露說明: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八、相關檔案:(檢附相關檔案各1份)
(一)補助依據(金門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金門縣115年推動社區環境清潔維護計畫)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