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金門縣金城鎮公所為辦理114年度鎮轄社區及人民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案,請符合資格之社區發展協會或民間團體,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金門縣金城鎮補助鎮轄社區及人民團體活動經費實施要點
三、公告項目
(一)補助之項目:
1.配合政府推動政策(令)宣導、社會服務、社區發展、教育研習(學 術、體育、農業、醫療衛生、消防、民防、法律、宗教等)、提昇文化素質、發揚社會善良風俗、淨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治安及促進民眾身心健康或其他與社會公益有關之活動等。
2.各社區(團)舉辦各類慶祝表揚活動、重陽敬老、孝親楷模、志願服 務、民俗技藝、優良社區及農業技術改良觀摩、研習、發揚倫理道德等活動。
(二)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畢且完成核銷作業。(如預算用罄則提前停止受理申請)。
(三)資格條件:
1.依法立案之鎮內各級人民團體。
2.本鎮守望相助隊、志願服務團體、農業產銷班、村辦公處所轄環保志工 隊、社區發展協會及轄下組織(含媽媽教室、長壽俱樂部、守望相助隊 等各別函報)等。
3.其他情況特殊,符合本要點目的,經簽奉鎮長核可之鎮內團體。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102萬元。
四、申請方式:申請時,請備文並附上該活動計畫書、預算表、身分關係聲明書及立案證書影本。
五、本申請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情形,如申請人就本申請案係屬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依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