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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業經經濟部於112年11月1日以經能字第11258024670號公告訂定
  • 發布單位:金門縣金城鎮公所
  • 點閱次數:6
  • 上版日期:1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