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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3-03

一、辦理依據: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如附件)
(二)、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五)、存摺封面影本。(兒童或少年存摺)
(六)、足資證明有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七)、同意帳戶委託他人保管「同意書」。(經評估家庭失功能、或父母有賭博、吸毒或酗酒情形者)

四、辦理流程:

(一)、鄉(鎮)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村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及填列申請表。
(二)、鄉(鎮)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補助條件者即造冊層轉本府由社工員或相關人員訪視複核,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社工員實際訪視評估後,以個案方式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或由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承辦人、村里幹事)實地訪查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四)、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由本府逕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五、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六、本作業規定奉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