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申請文件資料由鎮公所初審後層轉縣政府辦理複審撥款。
符合金門縣政府「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第二點資格條件者,得檢附下列申請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1個月內有效戶籍資料(詳載記事)、印章。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郵局存摺影本。 四、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五、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