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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8-01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訂定。

二、目的:協助家庭無力撫養之兒童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

三、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三)、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四)、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1.患精神病患者。

2.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育者。
3.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隔離治療者。
4.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在監服刑,且刑期達六個月以上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系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列冊第一、二、三類低收入戶除外);第四項第1、2款者,需檢附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所診斷明書;第1、4款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第5款需檢附服刑證明書。

四、本項扶助計畫審查標準,有關不動產及存款本金之計算,以不超過中低收入戶老人津貼審查標準之不動產價值及存款本金一定金額之三分之二計算。

五、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最高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發放上限,本府得視財源狀況酌減補助金。

六、補助期限: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學生或接受職業訓練者得延長補助至年滿十八歲當月為止,滿十五歲就學者,須附當學年度該學期已註冊並經學校核章之學生證影本,否則不予補助。

(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者(如滿十八歲、補列低收入戶、戶籍遷出);案家如已補列低收入戶或戶籍遷出者,鄉鎮公所應即函報本案備查。

七、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參點規定者,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各類所得證明、財產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二)審核資格及扶助金之核發: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社會救助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應即造冊層轉本府複核。
(三)本府經複核符合規定者,即通知申請人,受扶助兒童少年應於金融機構(郵局)開戶,並通知本府及鄉鎮公所建檔備查轉撥。
(四)核定發放之起始月以公所發文日期為依據,並以十五日為基準。
本府按季將生活扶助金,直接撥入受扶助兒童少年之金融機構(郵局)帳戶內。

(五)補助對象中第(五)、(六)、(八)款之兒童少年其生活扶助金由本府逕予核發。

八、經費來源: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