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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2-16
便民服務申請案件項目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承辦單位 社會課 
聯絡電話 (082)325058 分機503
承辦人員 邵先生
申請程序

檢附申請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層轉縣政府複審核定。

 應附證件 書表或文件名稱說明

扶助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人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本項扶助補助須符合相關財稅資格限制,現行財稅資料採系統查調,其餘檢附資料視家庭狀況調整,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承辦人員。

電子檔名稱  
取得方式及說明  
處理時限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申請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