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人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本項扶助補助須符合相關財稅資格限制,現行財稅資料採系統查調,其餘檢附資料視家庭狀況調整,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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