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區人口:
(一)身分證或戶籍資料(詳載記事)、印章。
(二)眷屬年滿廿歲卑親屬應付相關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或退伍令 ﹝替代役及義務役退伍者﹞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文件。
(四)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榮民或榮民遺眷:
(二)榮民證或遺眷證正本或影本(正本核對退回)。
(三)榮民或榮民遺眷健保卡(辦理異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