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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3-03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中低收入傷病患者自行負擔之醫療、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照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一)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應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及住院看護費用者。
  • (二)列冊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以及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依法令權責單位給予全額醫療、看護費用或服務者,不屬本要點補助對象。

三、補助項目:

  • (一)傷病醫療: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者,但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特別護士、指定醫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列冊低收入戶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 (二)住院看護: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證明需聘雇專人看護,一個月內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列冊低收入戶看護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 (三)傷病醫療或住院看護,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未參加健保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者為限。

四、補助標準:

  • (一)傷病醫療:
    • 1、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七十,一年內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 (二)住院看護:
    • 1、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2、中低收入戶: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 (三)傷病醫療及住院看護補助費用得視當年度內政部所訂補助標準調整之。

五、申請程序:

  • (一)申請人應於醫療或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左列表件,逕向戶籍地鄉鎮公所辦理申請。
    • 1、 申請表。(如附件
      2、 全戶戶籍謄本。
      3、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份負擔費用證明。
      5、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需聘僱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照顧者需有看護結業證書)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二) 資格審定及醫療、看護補助費之核發:
    • 1、 鄉鎮公所於受理申請時就申請表,除列冊低收入戶、已申領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或已申領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外,需查定其經濟狀況,經審查後,若不符資格逕予函覆,符合補助資格則函送本府複核。
      2、 本府於審定其補助資格後,分別函復申請人及核轉之鄉鎮公所審定結果,並核發其補助費。

六、 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社政主管機關應即予停止補助,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