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1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非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相關人申請之)。
三、身份證影本1份(正反面)。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
五、可證明建築物為民國58年以前既已存在之相關文件。
六、建築物平面圖3份(需標註建築物外部長寛尺寸)。
七、原持有之舊有房屋證明書換發(經現勘與原申請案相符無誤後,得免附前開各項資料逕行換發。
八、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建築物有增建違章建築時檢附)。
九、 其他證明文件(建物照片前、後、左、右各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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