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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2-23
便民服務申請案件項目  舊有合法房屋證明(限五十八年以前建築始可申請)  
承辦單位  建設課  
聯絡電話  (082)325058
承辦人員  翁小曼
申請程序  向本所建設課申辦。 
 
應附證件 
 
書表或文件名稱說明 

一、申請書1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非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相關人申請之)。

三、身份證影本1份(正反面)。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

五、可證明建築物為民國58年以前既已存在之相關文件。

六、建築物平面圖3份(需標註建築物外部長寛尺寸)。

七、原持有之舊有房屋證明書換發(經現勘與原申請案相符無誤後,得免附前開各項資料逕行換發。

八、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建築物有增建違章建築時檢附)。

九、 其他證明文件(建物照片前、後、左、右各1張)。

電子檔名稱  舊有房屋申請書(新版)(106.08.15).doc
取得方式及說明  附件下載 或至本所『單一窗口服務台』索取 
處理時限  6天〈不含補正日數)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申請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