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申請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層轉縣政府複審核定發放補助品項。
一、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需得證明符合設籍資格規定)。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醫院診斷證明需配用者(請出具書寫有「需使用尿布」之診斷證明)。
四、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