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設施申請書乙份(鎮公所取)。
二、土地權狀影印本乙份(自行影印)。
三、原核准建築令或建造執照影本(自行影印)。
四、 變更起造人公文影本(自行影印)。
五、變更設計公文影本(自行影印)。
六、門牌號碼影印本(戶政事務所核發)。
七、建築物(房屋),前後左右照片(自行拍攝)。
八、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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