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12-03-03

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因傷病住院治療之中低收入老人獲得妥適之照料及看護,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之中低收入老人於最近三個月內因傷病住院治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傷病住院看護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領有合法證照),且有照顧事實者。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二)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三)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前項所稱中低收入老人係指未達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

 第一項所稱傷病就醫住院之醫療院所以經政府指定之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
(四)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一份。 (如附件)
(五)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一份。
(六)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如附件)
(七)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八)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九)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五、鄉鎮公所受理前點民眾申請,應主動配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民眾申請後,應依本要點進行初審。
(二)申請人檢附資料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經審查符合本補助資格者,其補助款項由本府逕撥至申請人帳戶。

六、申請人所附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溢領本補助者,不予補助,如已核發補助款項應予追回,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